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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性的蔓延 - 新冠病毒与不可抗力27 February 2020

“不可抗力事件”通常是指那些合同当事方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但是对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阻碍的事件。对于此刻正在中国履行的造船合同而言,目前新冠病毒蔓延的情况是否构成了所谓的“不可抗力事件”?

"然而这套规则的适用非常严格,它只允许合同在极端情况下落空,某个事件如果仅仅让合同履行受到一定程度的延误,那么该事件不必然构成“合同落空”。"

通常如果某一事件让船厂无法履行造船合同,船厂有可能主张合同落空(Frustration)或者主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合同落空”是英国法律下的一套规则,合同是否有约定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然而这套规则的适用非常严格,它只允许合同在极端情况下落空,某个事件如果仅仅让合同履行受到一定程度的延误,那么该事件不必然构成“合同落空”。而“不可抗力”的运作原理与此不同,英国法律没有对“不可抗力”作出直接规定;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件做出了约定,当事人才有机会提出主张, 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作用也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决定不可抗力事件成立与否的两个要素

概括而言,船厂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造船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而且新冠病毒疫情符合该条款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描述 (即“事件构成标准”);二是新冠病毒疫情造成了船厂无法控制的“重大延误”进而使船厂有权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即“因果关系标准”)。

事件构成标准

我们注意到很多造船合同和其他标准合都规定有不可抗力条款。表面上看,新冠病毒本身引起的延误,或者说政府防控疫情爆发的措施所造成的延误,似乎都与这些条款所描述的不可抗力事件有一定的契合。例如,在日本造船协会船舶建造合同模板中,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了因“政府部门的要求”和“……劳动力紧缺、瘟疫或其他疫情、隔离……贸易禁运……”引起的延误。类似地,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的标准新造船合同模板中也规定了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疫情”和“政府征用、控制、干预……”。有些格式合同模板中还会有更为宽泛的“兜底”规定,使不可抗力条款在字面上似乎覆盖了目前新冠病毒蔓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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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新冠病毒的问题上,中国政府采取了史无前例的措施控制新冠病毒的蔓延。这些措施包括了强制隔离、暂停生产活动甚至封城"

然而,虽然(1)不可抗力条款似乎在字面上对新冠病毒蔓延的情况有一定的覆盖,(2)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把新冠病毒的蔓延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3)中国的相关机构已经出具了一些“不可抗力证明书”,但是这几个因素无论单独审视还是综合考虑,都未必能充分证明目前新冠病毒的蔓延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1. 世卫组织的宣告本身难以毫无争议地成为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据;
  2. 对于中国相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书,其法律上的效力并非无可置疑;
  3. 因此,那些适用英国法律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恐怕难以充分认可这些宣告和证明书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力。

因果关系标准

除了事件构成标准,不可抗力主张的成立还需要满足因果关系标准,即船厂需要证明虽然其已经合理地尽力避免延误,新冠病毒的蔓延仍然造成了船舶建造的重大延误。

我们近期处理的一宗案件里也正好涉及到因果关系问题。船厂主张一台设备在台风中受损,使得多艘船舶的建造进度受到拖延。船厂主张台风属于造船合同下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我们则代表买家提出设备的毁坏的原因是设备未在台风来临前妥善存放,因此引起延误的直接原因并非台风,而是存放设备方面失误。

回到新冠病毒的问题上,中国政府采取了史无前例的措施控制新冠病毒的蔓延。这些措施包括了强制隔离、暂停生产活动甚至封城。鉴于大量劳动者因此无法上班工作,船厂有可能主张这些情况阻延了船舶建造计划的执行以及船厂所依赖的供应链,已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但这些主张可能会受到质疑和挑战 —— 例如病毒爆发是否完全不可预见;基于2003年SARS疫情的惨痛教训,船厂是否应提早采取措施减轻或避免停产。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观点目前仍较缺乏,具体案件的事实必须具体分析。目前看来,新冠病毒造成的影响有可能会超越2003年的SARS疫情。若事实发展果然如此,那么涉及不可抗力的争议将会越来越多。

在实践中,如果船厂以“流行病”作为主张不可抗力的基础,则船厂需要证明流行病如何引起关键性的延误 。

关键路径分析法

假设新冠病毒的蔓延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而且船厂也因此得到了推延合同履行期限的权利,船厂接下来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文件证据、专家证据)来证明工期延误的具体程度。在此问题上,“关键路径法”是目前最为广受认可的方法,《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第二版,2017年)对此方法也持支持态度。采用关键路径法可以分析呈现达至某一工程节点前所有影响工期的关键事件。法院和仲裁机构现在也普遍认可关键路径法是证明具体延误及相应原因的最佳方法。

在实践中,如果船厂以“流行病”作为主张不可抗拉力的基础,则船厂需要证明流行病如何引起关键性的延误。这需要用到的证据会包括船舶的建造计划、用工记录、医疗记录、工时要求、出勤记录、减损行为、完工报告等等,而仅对疫情及其影响作出概括说明是不够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不会把辅助证据(例如中国相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书)作为认定事实的决定性的证据。

"如果在新冠病毒蔓延之前或蔓延的同时,船舶的建造已经存在因船厂自身过失或违约导致的延误(例如造船所用材料不符合规范),那么问题就更复杂了—虽然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

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延误并存

如果在新冠病毒蔓延之前或蔓延的同时,船舶的建造已经存在因船厂自身过失或违约导致的延误(例如造船所用材料不符合规范),那么问题就更复杂了——虽然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新冠病毒蔓延之前已发生延误的情况下,买家有可能会主张如果船厂按时完成和交付船舶,造船进度就不会因为后来出现的新冠病毒问题而受到阻延,所以船厂无权要求延迟履行合同。如果在新冠病毒蔓延的同时发生了其他原因导致的延迟,那么如果存在两种并存原因(一种是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延误,则合同当事方仍有权就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期间主张延迟履行,而不考虑另一种并存原因所导致的延误[1]。这与《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中的处理方法也是一致的。但是,先前存在或同时存在的延迟事件的确切影响始终取决于具体案件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延迟履行的主张成立,那么无论导致迟延履行的事件发生日与原定完工日是否存在时间差,可延迟的期限均可以从原定完工日起连续计算[2]。这对于船厂来说可能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合同有约定累进计算的延误违约金的情况下,或者在没有约定违约金(可能性不高),而船厂需要赔偿买家因延误受到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

实务建议

  1. 船厂若希望主张不可抗力,则应妥善留存好相关证明文件,以应对买方可能提出的质疑和挑战;
  2. 买家若对不可抗力的主张存在异议,则应要求船厂充分举证证明,即使事件构成标准表面上已经满足;
  3. 船厂应严格执行合同对不可抗力通知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这些条款会要求不可抗力通知在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后很短的期限内(一般7到14天)发送。这或许会给船厂带来困难,因为船厂可能难以确定不可抗力事件是具体何时发生的、延迟是何时开始的。买家也可能会抗辩不可抗力通知的时限已过 —— 这将使得本来可能是合理的延迟履行主张因为时效问题而受到挑战。
  4. 如果买家收到了不可抗力通知,但买家不接受船厂的主张,则买家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拒绝,否则可能丧失提出抗辩的权利。

结语

新冠病毒的阴云短期内不会散去,其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也将有增无减。造船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密切关注疫情的发展,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充分了解和把握自身合法权益。

 

[1] Adyard Abu Dhabi v SD Marine Services [2011] EWHC 848 (Comm)

[2] Carillion Construction Ltd v Emcor Engineering Services Ltd and Emcor (UK) Ltd [2017] EWCA Civ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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