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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香港船舶租赁的发展 - 船舶租赁税收优惠19 March 2020

本文中我们讨论2020年1月17日刊宪的香港《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几个要点。

鉴于对项目现金流的担忧和经济本身的周期性低迷,很多银行减少了他们对航运业的资金投放,并缩短了贷款期限,船舶租赁已成为全球船东融资的一种重要且受欢迎的替代方式。为了保持香港作为主要海事金融中心的声誉,以及较之其他亚洲城市的竞争优势,香港政府致力于通过《条例草案》引入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船舶租赁业务到港。

如果《条例草案》被香港立法会通过,新的政策可能最早于今年四月起适用于2020/2021纳税年度。

本文会简要介绍《条例草案》的几个要点,但并不旨在对此提供全面的指导或者具体的建议,并且不应取代针对于个体特定需要而需从专业人士取得的法律和税务建议。

"对于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进行合资格船舶租赁活动而取得的合资格利润,其所适用的税率将会是0%"

谁会从《条例草案》中获益?他们的哪些活动将获益?

《条例草案》有三种受益人:

  1. 合资格船舶出租商;
  2. 向同一集团内合资格船舶出租商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
  3. 向同一集团外第三方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

将获益的活动是指船舶租赁活动以及船舶租赁管理活动。

船舶租赁活动

对于合资格船舶出租商进行的合资格船舶租赁活动(无论是融资性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而取得的合资格利润,其所适用的税率将会是0%

什么是“合资格船舶租赁活动”?

该活动必须通过在香港进行的日常经营活动来开展(包括售后回租,无论其涉及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还是转租赁),并且每条船必须超过500总吨,且只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水域航行。

什么是“合资格利润”?

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合资格利润是总财务收入或利息收入扣减支出后的净额。在经营租赁下,合资格利润是总租赁收入(包括任何残值担保下可得的款项)扣减支出(不包括税收折旧)后之净值的20%。

谁是“合资格船舶出租商”?

为获得资格,船舶出租商必须从事将一艘或多艘船舶出租给船舶出租人、船舶管理商、或船舶运营商的业务。此种业务必须只在香港进行,且该船舶出租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出租商的核心管理与控制必须在香港进行,且不得通过香港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船舶出租商必须证明其目的是在香港建立真实经营业务,而不是为了避税或滥用税收协定(“treaty shopping”)。船舶出租商必须签署不可撤销的书面选择文件以同意在优惠条件下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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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扩张传统的技术管理活动到包括提供公司、金融、经纪以及咨询服务。"

船舶租赁管理活动

对于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提供的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取得的合资格利润,适用的税率是:

  • 对于非关联合资格船舶出租商是8.25% (即目前法团利得税税率16.5%的一半);
  • 对于关联合资格船舶出租商是0%。

什么是“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

与船舶租赁相关的很多融资和管理活动都属于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的范畴。包括传统的技术管理活动,监督控制船舶的建造,维护维修,船员和船舶的一般管理操作如安排证书、保险以及拆船。但是《条例草案》扩张这些传统角色到包括提供公司服务(如设立和管理特殊目的公司来持有每艘船舶),金融服务(如对任何租赁安排/集团内部贷款的再融资或履约保证),经纪服务(如采购船舶用于租赁或安排销售),以及咨询服务(如建立集团结构,以及为船舶租赁进行市场推广)。

什么是“合资格利润”?

所有由其船舶租赁管理业务产生的收入。

谁是“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

为获取资格,船舶管理商只能通过其香港办公室开展船舶管理业务。与船舶出租商类似,管理商的核心管理和控制应该在香港进行,且营利活动在香港开展。

合资格内部管理商实质上是为同一集团中的关联公司提供支持服务,因此其与船舶出租商被归为同一类别对待,享受同样的0%优惠税率。然而,内部管理商应当与其关联公司基于相对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条款开展业务,这可能意味着独立的员工,以及各自委派不同的律师来谈判合同。

《条例草案》旨在针对大型远洋轮船,而不是小型本地船舶。

优惠适用于全部类型的船舶吗?

《条例草案》旨在针对大型远洋轮船,而不是小型本地船舶。合资格船舶被谨慎地定义为任何用于水上航行的船只,包括驳船或趸船,气垫船和动力支撑的船(例如水翼艇)。 明确不包括帆船,划艇和军舰。

合资格条件和反滥用条款

与其他典型的税收优惠制度一样,这些税收优惠带有各种资格条件以确保不会被滥用。反滥用规则和条件包括:

  • 每个船舶出租商和船舶管理商必须是各自独立的公司以避免亏损被转移——这一要求对于使用单一目的公司持有船舶以避免姊妹船被扣押的风险的船舶出租商来说并不繁重,但对于不太习惯以此种方式经营的船舶管理商来说,这将是一个更大的负担;
  • 必须在香港进行核心管理和控制,所有牟利活动必须在香港进行,但船舶管理商例外,此种例外允许他们在香港以外进行有限的活动,但前提是至少75%与其利润和资产相关的活动是来自合资格的船舶租赁管理活动;
  • 引入主要目的测试来防止避税和滥用税收协定;
  • 如果船舶出租商或者关联方(包括从事售后回租安排的任何人)过去主张过对于此艘船舶的折旧免税额,则对于经营租赁的20%的税基豁免将不再适用;
  • 不允许合资格船舶出租商或者租赁管理商使用课税年度遭受的亏损(即利润被评估为0%的情况)与之后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利润进行抵消。

《条例草案》也设定了实质活动要求测试,要求出租商和管理商满足两个门槛条件:(a)全职的合资格的雇员以及(b)运营支出。上述两个条件的最低值如下

活动种类在港全职雇员的平均数值在港年度运营支出
合资格船舶租赁不少于2人不少于港币780万
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不少于1人不少于港币100万

为确保船舶租赁活动被认为是由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在香港完成或安排的,这些最低要求必须在课税年度被满足。

然而,这些要求是否基于市场惯例在集团基础上合并考量,目前尚不明确。

 

"鉴于香港连接中国大陆的便利性,我们应期待新规则为香港船舶租赁业带来与航空业相比相似甚至更大的增长。"

观察

这些规则以2017年引入的飞机租赁税收优惠为蓝本,尽管该蓝本只提供了8.25%的优惠税率而不是0%,但被证实是对香港航空产业持续发展的有效刺激。鉴于香港连接中国大陆的便利性,我们应期待这些规则为香港船舶租赁业带来相似的甚至更大的增长。

相信这些在议的新税制会使得香港吸引船舶租赁公司在港开设机构,建立商业存在,从而使香港在快速扩张的亚洲租赁市场,尤其是中国,获得重大的份额。

现有的《税务条例》(IRO)的23B部目前是通过税收协定和/或香港本地税收立法来为船东、承租人以及运营商的航运利润提供税收豁免的。新制度如何与目前IRO 23B部下的航运税收体制融合尚不明晰,预计税务部门会在这一问题上提供更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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